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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服务
文书认证注意事项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作业规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壹、 依据   

      本规定依据政府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业务之委托契约,及本会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签订之「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订定。 

      

     贰、 业务种类 

    一、 寄送及收存公(认)证书副本:依协议第2条办理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及专业证明公(认)证书副本以供核验。

    二、 公证书验证:核验当事人提出之公证书正本与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寄交之副本是否相符。

    三、 公(认)证书查证:就公(认)证书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进行查证。

    四、 其它文书查证:就公(认)证书以外之文书进行个案查证。

     

     参、 寄送及收存公(认)证书副本 

    一、 寄送台湾地区公(认)证书副本 

    ●本会接获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寄来之公(认)证书副本,应以电子方式建文件储存数据,于7日内将公(认)证书副本乙份寄往大陆地区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并将乙份副本存档备查。公(认)证书副本不属协议第2条所列之范围者,得不予寄送,惟应函知寄交之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 

    ●应当事人申请,得由当事人缴费后以快递寄出公(认)证书副本。 

    ●承办人员每月应统计各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寄交公(认)证书副本之件数及种类。 

    二、 收存大陆地区寄交之公证书副本 

    ●本会接获大陆地区有关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公证书副本后,应尽速以电子方式建文件储存数据,以便办理核验。 

    ●承办人员每月应统计各公证员协会寄交公证书副本之件数及种类。

      

     肆、 公证书验证  

    一、 申请 

    ●亲自申请 

    ◎公证书上所载之当事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得为申请人。 

    ◎申请人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应填写文书验证申请书(以下简称验证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由本会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并应于验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者,得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并应出示委托书或授权书、代理人身分证明。 

    ●邮寄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得以邮寄方式申请。 

    ◎邮寄申请应自行填写验证申请书,并于验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连同申请验证之公证书正本、申请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如代理他人申请者应另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及验证费用,寄交本会凭办。 

    二、 应提出之文件 

    ●公证书正本 

    ◎申请人应提出大陆地区公证人签发之公证书正本申请核验。仅提出公证书影印本者,不予受理。 

    ●委托书 

    ◎申请验证,如系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 

    ●身分证明文件 

    ◎自然人须提出如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护照、居留证、入出境许可证等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 

    ◎法人须提出足资证明法人存在(如公司执照、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表等)及负责人身分之证明文件。 

    三、 缴纳验证费用 

    申请验证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查验收费办法」所订之标准缴费,由本会挚给申请人收据。 

    四、 验证程序 

    ●程序审查 

    ◎核验身分 

    本会收案人员应先核验申请人身分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委托书或授权书、委托人及本人之身分证件。 

    ◎缴交公证书正本 

    申请人提出之大陆文书未经大陆地区公证人公证者,不予受理。 

    ◎缴纳验证费用 

    未缴纳费用或缴纳不足者,于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不予受理;缴纳不足者,退还原缴交费用。 

    ●核对公证书正副本 

    ◎形式审查 

    核验人员应核对大陆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并比对公证书正副本内容、公证人签名及钤印是否相符。 

    ◎内容审查 

    核验人员应就公证书内容进行审查,并注意下情形: 

    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有违强制规定、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 

    是否自相矛盾; 

    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同一性之瑕疵。 

    ●发给证明 

    ◎经核验结果,公证书正副本相符,且内容未违反前项内容审查之注意事项者,核验人员应核发证明,并于证明单上签名。 

    ◎证明单应记载「本件公证书正本经核验与○○○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公证书副本相符」,必要时得并以加注方式说明,并注明签发日期、编号,黏贴于申请人提出之公证书正本,加盖本会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经加盖本会钢印之公证书正本及证明单应影印乙份存卷。 

    ◎申请人同时持同一字号公证书正本申请发给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依上述程序办理。 

    ◎申请人同时请求加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承办人员应将完成核验存盘之公证书及证明单影印,注明「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由核验人员签名并注明加发日期,加盖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补发副本 

    ◎申请补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以原申请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者为限。 

    ◎申请人得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本会申请补发验证证明副本。 

    ◎申请人持同一字号公证书正本申请发给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依前述验证程序办理,另于证明单上注明「本证明与本会○年○月○日(○)核字第○○○号证明内容相同」。 

    ◎申请人请求补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承办人员应将完成核验存盘之公证书及证明单影印,注明「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由核验人员签名并注明补发日期,加盖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核验后不发给证明之处理 

    ◎经核验结果,公证书正副本不符或内容违反前述内容审查之注意事项者,应于验证申请书注记,不发给证明,并函告申请人。如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者,必要时得主动函请大陆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发现有犯罪嫌疑者,应函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责,并函告有关主管机关。 

    ●「马上办」作业程序 

    ◎申请人亲自到本会申请验证,所提公证书正本,经查同一字号公证书副本已寄达本会者,核验人员应立即核验。符合发证要件,应核发证明,挚给申请人;如不符合发证要件,则依前项不发给证明程序处理。 

    ◎同一申请人同一日依「马上办」程序申请验证,原则上以不超过5个字号公证书正本为限。 

    ●特殊案件之查验证 

    特殊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本会申请验证者,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特殊案件文书查验证处理要点」处理。 

    ●归档 

    完成验证之案件,应由承办人员整卷后归档。 

    ●公证书副本未到之处理 

    ◎申请验证之案件,尚未接获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寄交之副本者,应挚给当事人收据整卷暂存,俟副本寄达后再行核验,必要时应予查证。 

    ◎申请验证之案件,距公证书发证日期已逾2月尚未接获公证书副本者,应函请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尽速寄交。 

    ●验证证明之撤销 

    依验证程序核发证明之公证书,如发现有虚伪作假等情事,或经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函告撤销或不能使用等情形,本会得撤销所核发之证明,并函告相关机关。

     

     伍、 公(认)证书查证 

    一、 大陆地区公证书之查证 

    ●当事人申请 

    公证书上所载之当事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得为申请人。 

    ◎申请方式 

    亲自申请 

    申请人得亲自到本会办理,若无法亲自办理者,得委托代理人办理。 

    邮寄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得以邮寄方式申请。 

    邮寄申请应自行填写查证申请书,并于查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连同申请查证之公证书、申请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如代理他人申请者应另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及查证费用,寄交本会凭办。 

    ◎应提出之文件 

    公证书 

    申请人应提出大陆地区公证人签发之公证书正本申请查证。但依常情判断申请人无法取得公证书正本者,不在此限。 

    查证申请书,如系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 

    身分证明文件 

    自然人须提出如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护照、居留证、入出境许可证等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 

    法人须提出足资证明法人存在(如公司执照、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表等)及负责人身分之证明文件。 

    证明资料 

    申请人除公证书外,必要时应提出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不同之证据数据,如户籍数据、档案记载等证据数据。 

    ●机关委办 

    相关主管机关遇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得函嘱本会查证。 

    ●本会主动查证 

    本会于办理章程所定及政府委办之两岸事务时,如发现公证书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者,得依职权函请大陆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缴纳查证费用 

    ◎申请查证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查验收费办法」所订之标准缴费,由本会挚给申请人收据。 

    ◎法院或行政机关为追诉刑事责任函嘱本会查证或由本会主动函查者,得不收取费用。 

    ●查证程序 

    ◎程序审查 

    核验身分 

    本会收案人员应先核验申请人身分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委托书或授权书、委托人及本人之身分证件。 

    申请人与申请查证之公证书无利害关系者,应不予受理。 

    缴纳查证费用 

    未缴纳费用或缴纳不足者,于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不予受理;缴纳不足者,退还原缴交费用。 

    ◎内容审查 

    申请查证未附理由、不符合协议第3条所列之情形或申请人无法证明为公证书之利害关系人,经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或不能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它证明印章者,亦同。 

    ◎查证 

    承办人员审查后,应即依协议商定之文书格式,并叙明理由,函请大陆地区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费用之统计 

    承办人员应就函请有关公证员协会查证之每笔资料及费用予以统计,以便与中国公证员协会结算。 

    二、 台湾地区公(认)证书之查证 

    ●收受大陆地区有关公证员协会查证函后,应函请有关之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协助查证。 

    ●查证函未附理由或所附公(认)证书无协议第3条所列之情形者,得附加理由,复函拒绝该项查证;公(认)证书上另加盖其它证明印章者亦同。 

    ●查证案件应注意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 

    ●承办人员应就来文之公证员协会每一次查证所需费用予以统计,以便与中国公证员协会结算。

     

     陆、 职权划分     

    一、 收案、核验身分、寄送及收存副本、建档之业

  • 海基会地址电话

    中区服务处 

    地址: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黎明新村内)

    电话:04-2254-8108

    传真:04-2254-8643

    办公时间:8:3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8:3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台中火车站搭乘仁友客运29或59路公交车,至黎明新村下车

    南区服务处 

    地址: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四三六号四楼

    电话:07-213-5245

    传真:07-271-1485

    办公时间:8:3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8:3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高雄火车站搭乘2号、248号(往鼓山)、60号(往鼓山)、99号(往鼓山)市公交车,至市议会下车 

    会本部  

    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7楼

    文书验证: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6楼

    电话:02-2718-7373

    传真:02-2514-9962~4

    法律服务专线:02-2713-4726、04-22548108、07-2135245

    紧急服务专线:02-2712-9292

    网址:http://www.sef.org.tw

    E-mail:service@sef.org.tw

    办公时间:9:0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9:0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台北火车站新光三越前搭乘262公交车至长庚医院下车

    捷运路线:自台北火车站搭乘南港线至忠孝东路站,转搭木栅线至南京东路站下车 

  • 海基会申请文书验证手续

    申请文书验证手续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中华民国96年10月 

      

    一、抽取号码牌 

    请先按号码机之红色按钮抽取号码牌,本会人员将依序呼叫号码,并请依号码灯号至柜台接受服务。 

    二、填写申请书 

    在服务柜台备有文书验证申请书,请参考范例逐栏详实填写。每一字号公证书请填一份申请书。 

    三、备妥文件 

    (一)  亲自来会办理者,须缴交公证书正本、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身分证或驾照或护照等贴有相片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并须提出该证件正本以供查验。 

    (二)  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出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另须缴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 

    待本会服务人员唱名后,持缴费通知单缴纳费用。每一字号公证书应缴纳新台币(下同)300元,申请验证数份同字号公证书或加(补)发数份验证证明,每一份加收150元。 

    五、核验、领件 

    (一)  申请验证时,如大陆方面已寄来公证书副本,正、副本核验相符且合于发证要件者,本会得依「马上办」作业,原则上于1个小时内发给证明,请持凭缴费收据领件;如大陆方面尚未寄来公证书副本,本会可先收件,于收到副本后,依序办理。 

    (二)  「马上办」作业为顾及多数民众权益,每日办理同一申请人(公司)之文书验证申请案最多5件,其余本会先收件,俟核验完毕后,再以挂号信函送或以电话通知领件。 

    六、疑案查证 

    经核对后,如公证书有下列情形:  

    (一) 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二) 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三) 公证书内容与户籍数据或其它档案数据记载不符; 

    (四)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五) 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六) 有其它不同证据数据; 

    (七) 其它需要查明事项。 

    本会将以书面通知结果,不发证明,除因公证书副本原因本会得主动查证外,亦得应当事人申请,向大陆方面查证。申请查证须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缴纳手续费及邮电费600元,实地调查费及快递费另计。 

    七、查询服务 

    (一)「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为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6楼,本大楼有地下收费停车场)

    1.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9:0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9:0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2)2713-4726,服务时间为9:0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二)「中区服务处」(地址为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 

    1.  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  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4)2254-8108,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三)「南区服务处」(地址为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436号4楼) 

    1.  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  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7)213-5245,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 中国大陆文书认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