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壹、 依据
本规定依据政府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业务之委托契约,及本会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签订之「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订定。
贰、 业务种类
一、 寄送及收存公(认)证书副本:依协议第2条办理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及专业证明公(认)证书副本以供核验。
二、 公证书验证:核验当事人提出之公证书正本与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寄交之副本是否相符。
三、 公(认)证书查证:就公(认)证书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进行查证。
四、 其它文书查证:就公(认)证书以外之文书进行个案查证。
参、 寄送及收存公(认)证书副本
一、 寄送台湾地区公(认)证书副本
●本会接获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寄来之公(认)证书副本,应以电子方式建文件储存数据,于7日内将公(认)证书副本乙份寄往大陆地区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并将乙份副本存档备查。公(认)证书副本不属协议第2条所列之范围者,得不予寄送,惟应函知寄交之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
●应当事人申请,得由当事人缴费后以快递寄出公(认)证书副本。
●承办人员每月应统计各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寄交公(认)证书副本之件数及种类。
二、 收存大陆地区寄交之公证书副本
●本会接获大陆地区有关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公证书副本后,应尽速以电子方式建文件储存数据,以便办理核验。
●承办人员每月应统计各公证员协会寄交公证书副本之件数及种类。
肆、 公证书验证
一、 申请
●亲自申请
◎公证书上所载之当事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得为申请人。
◎申请人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应填写文书验证申请书(以下简称验证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由本会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并应于验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者,得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并应出示委托书或授权书、代理人身分证明。
●邮寄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得以邮寄方式申请。
◎邮寄申请应自行填写验证申请书,并于验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连同申请验证之公证书正本、申请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如代理他人申请者应另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及验证费用,寄交本会凭办。
二、 应提出之文件
●公证书正本
◎申请人应提出大陆地区公证人签发之公证书正本申请核验。仅提出公证书影印本者,不予受理。
●委托书
◎申请验证,如系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
●身分证明文件
◎自然人须提出如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护照、居留证、入出境许可证等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
◎法人须提出足资证明法人存在(如公司执照、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表等)及负责人身分之证明文件。
三、 缴纳验证费用
申请验证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查验收费办法」所订之标准缴费,由本会挚给申请人收据。
四、 验证程序
●程序审查
◎核验身分
本会收案人员应先核验申请人身分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委托书或授权书、委托人及本人之身分证件。
◎缴交公证书正本
申请人提出之大陆文书未经大陆地区公证人公证者,不予受理。
◎缴纳验证费用
未缴纳费用或缴纳不足者,于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不予受理;缴纳不足者,退还原缴交费用。
●核对公证书正副本
◎形式审查
核验人员应核对大陆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并比对公证书正副本内容、公证人签名及钤印是否相符。
◎内容审查
核验人员应就公证书内容进行审查,并注意下情形:
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有违强制规定、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
是否自相矛盾;
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同一性之瑕疵。
●发给证明
◎经核验结果,公证书正副本相符,且内容未违反前项内容审查之注意事项者,核验人员应核发证明,并于证明单上签名。
◎证明单应记载「本件公证书正本经核验与○○○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公证书副本相符」,必要时得并以加注方式说明,并注明签发日期、编号,黏贴于申请人提出之公证书正本,加盖本会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经加盖本会钢印之公证书正本及证明单应影印乙份存卷。
◎申请人同时持同一字号公证书正本申请发给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依上述程序办理。
◎申请人同时请求加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承办人员应将完成核验存盘之公证书及证明单影印,注明「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由核验人员签名并注明加发日期,加盖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补发副本
◎申请补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以原申请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者为限。
◎申请人得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本会申请补发验证证明副本。
◎申请人持同一字号公证书正本申请发给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依前述验证程序办理,另于证明单上注明「本证明与本会○年○月○日(○)核字第○○○号证明内容相同」。
◎申请人请求补发本会验证证明副本者,承办人员应将完成核验存盘之公证书及证明单影印,注明「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由核验人员签名并注明补发日期,加盖钢印后发给申请人。
●核验后不发给证明之处理
◎经核验结果,公证书正副本不符或内容违反前述内容审查之注意事项者,应于验证申请书注记,不发给证明,并函告申请人。如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者,必要时得主动函请大陆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发现有犯罪嫌疑者,应函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责,并函告有关主管机关。
●「马上办」作业程序
◎申请人亲自到本会申请验证,所提公证书正本,经查同一字号公证书副本已寄达本会者,核验人员应立即核验。符合发证要件,应核发证明,挚给申请人;如不符合发证要件,则依前项不发给证明程序处理。
◎同一申请人同一日依「马上办」程序申请验证,原则上以不超过5个字号公证书正本为限。
●特殊案件之查验证
特殊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本会申请验证者,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特殊案件文书查验证处理要点」处理。
●归档
完成验证之案件,应由承办人员整卷后归档。
●公证书副本未到之处理
◎申请验证之案件,尚未接获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寄交之副本者,应挚给当事人收据整卷暂存,俟副本寄达后再行核验,必要时应予查证。
◎申请验证之案件,距公证书发证日期已逾2月尚未接获公证书副本者,应函请大陆有关公证员协会、大陆地区驻外使领馆或相关单位尽速寄交。
●验证证明之撤销
依验证程序核发证明之公证书,如发现有虚伪作假等情事,或经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函告撤销或不能使用等情形,本会得撤销所核发之证明,并函告相关机关。
伍、 公(认)证书查证
一、 大陆地区公证书之查证
●当事人申请
公证书上所载之当事人或能证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得为申请人。
◎申请方式
亲自申请
申请人得亲自到本会办理,若无法亲自办理者,得委托代理人办理。
邮寄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到本会办理者,得以邮寄方式申请。
邮寄申请应自行填写查证申请书,并于查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连同申请查证之公证书、申请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如代理他人申请者应另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复印件各乙份)及查证费用,寄交本会凭办。
◎应提出之文件
公证书
申请人应提出大陆地区公证人签发之公证书正本申请查证。但依常情判断申请人无法取得公证书正本者,不在此限。
查证申请书,如系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
身分证明文件
自然人须提出如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护照、居留证、入出境许可证等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
法人须提出足资证明法人存在(如公司执照、公司营利事业登记证、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表等)及负责人身分之证明文件。
证明资料
申请人除公证书外,必要时应提出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不同之证据数据,如户籍数据、档案记载等证据数据。
●机关委办
相关主管机关遇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得函嘱本会查证。
●本会主动查证
本会于办理章程所定及政府委办之两岸事务时,如发现公证书有协议第3条所列情形者,得依职权函请大陆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缴纳查证费用
◎申请查证应依「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查验收费办法」所订之标准缴费,由本会挚给申请人收据。
◎法院或行政机关为追诉刑事责任函嘱本会查证或由本会主动函查者,得不收取费用。
●查证程序
◎程序审查
核验身分
本会收案人员应先核验申请人身分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提出委托书或授权书、委托人及本人之身分证件。
申请人与申请查证之公证书无利害关系者,应不予受理。
缴纳查证费用
未缴纳费用或缴纳不足者,于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不予受理;缴纳不足者,退还原缴交费用。
◎内容审查
申请查证未附理由、不符合协议第3条所列之情形或申请人无法证明为公证书之利害关系人,经通知后10日内未补正或不能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它证明印章者,亦同。
◎查证
承办人员审查后,应即依协议商定之文书格式,并叙明理由,函请大陆地区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
●费用之统计
承办人员应就函请有关公证员协会查证之每笔资料及费用予以统计,以便与中国公证员协会结算。
二、 台湾地区公(认)证书之查证
●收受大陆地区有关公证员协会查证函后,应函请有关之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协助查证。
●查证函未附理由或所附公(认)证书无协议第3条所列之情形者,得附加理由,复函拒绝该项查证;公(认)证书上另加盖其它证明印章者亦同。
●查证案件应注意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
●承办人员应就来文之公证员协会每一次查证所需费用予以统计,以便与中国公证员协会结算。
陆、 职权划分
一、 收案、核验身分、寄送及收存副本、建档之业
中区服务处
地址: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黎明新村内)
电话:04-2254-8108
传真:04-2254-8643
办公时间:8:3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8:3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台中火车站搭乘仁友客运29或59路公交车,至黎明新村下车
南区服务处
地址: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四三六号四楼
电话:07-213-5245
传真:07-271-1485
办公时间:8:3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8:3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高雄火车站搭乘2号、248号(往鼓山)、60号(往鼓山)、99号(往鼓山)市公交车,至市议会下车
会本部
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7楼
文书验证: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6楼
电话:02-2718-7373
传真:02-2514-9962~4
法律服务专线:02-2713-4726、04-22548108、07-2135245
紧急服务专线:02-2712-9292
网址:http://www.sef.org.tw
E-mail:service@sef.org.tw
办公时间:9:00AM 至 5:00PM
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9:00AM 至 4:30PM
公交车路线:自台北火车站新光三越前搭乘262公交车至长庚医院下车
捷运路线:自台北火车站搭乘南港线至忠孝东路站,转搭木栅线至南京东路站下车
申请文书验证手续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中华民国96年10月
一、抽取号码牌
请先按号码机之红色按钮抽取号码牌,本会人员将依序呼叫号码,并请依号码灯号至柜台接受服务。
二、填写申请书
在服务柜台备有文书验证申请书,请参考范例逐栏详实填写。每一字号公证书请填一份申请书。
三、备妥文件
(一) 亲自来会办理者,须缴交公证书正本、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身分证或驾照或护照等贴有相片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并须提出该证件正本以供查验。
(二) 委托他人办理者,受托人应出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另须缴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之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
待本会服务人员唱名后,持缴费通知单缴纳费用。每一字号公证书应缴纳新台币(下同)300元,申请验证数份同字号公证书或加(补)发数份验证证明,每一份加收150元。
五、核验、领件
(一) 申请验证时,如大陆方面已寄来公证书副本,正、副本核验相符且合于发证要件者,本会得依「马上办」作业,原则上于1个小时内发给证明,请持凭缴费收据领件;如大陆方面尚未寄来公证书副本,本会可先收件,于收到副本后,依序办理。
(二) 「马上办」作业为顾及多数民众权益,每日办理同一申请人(公司)之文书验证申请案最多5件,其余本会先收件,俟核验完毕后,再以挂号信函送或以电话通知领件。
六、疑案查证
经核对后,如公证书有下列情形:
(一) 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二) 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三) 公证书内容与户籍数据或其它档案数据记载不符;
(四)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五) 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六) 有其它不同证据数据;
(七) 其它需要查明事项。
本会将以书面通知结果,不发证明,除因公证书副本原因本会得主动查证外,亦得应当事人申请,向大陆方面查证。申请查证须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缴纳手续费及邮电费600元,实地调查费及快递费另计。
七、查询服务
(一)「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为台北市民生东路3段156号16楼,本大楼有地下收费停车场)
1.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9:0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9:0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2)2713-4726,服务时间为9:0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二)「中区服务处」(地址为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
1. 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 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4)2254-8108,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三)「南区服务处」(地址为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436号4楼)
1. 柜台服务: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文书验证马上办收件时间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 电话服务:服务专线(07)213-5245,服务时间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