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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健保
      全民健保大陆地区医疗费用核退案件,仅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需办理文书公证验证 台湾居民至大陆地区旅游、探亲或洽办业务的人数日增,以致在大陆地区因疾病、伤害或生育事故紧急就医之申请核退医疗费用的案件日益增加。健保署自95 年4 月1 日起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民众申请核退大陆地区住院5 日(含5 日,另出院日不计,即103 年1 月1 日住院,103 年1 月5 日出院,计住院4 日)以上的自垫医疗费用案件,其所需检具的医疗机构证明文书必须先在大陆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国内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健保署为简化医疗证明文书公证验证之作业,自99 年4 月1 日起,仅需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需办理公证验证,其他医疗文书不需办理公证验证。健保署提醒您,其他的医疗证明文书(医疗费用明细或其他证明文件)虽不需经过公证验证,但于办理核退手续时,仍需一并检具,才能符合申请规定。
       健保署呼吁保险对象共同爱惜全民珍贵的医疗资源,切莫伪造在国外或大陆地区就医的医疗机构证明文件,否则除不予给付外,还会处以申请核退医疗费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罚款,涉及刑责者,还会被移送法办。并且提醒保险对象,出国期间虽然享有全民健保的紧急医疗权益,但健保核退的金额仍有上限规定,而国外各地医疗费用收费标准不一,民众宜视个人需要及前往国家的医疗情形,考虑另行购买相关医疗保险或旅行平安保险,以获得更完善的医疗保障。
      有关全民健保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相关规定、申请书及最新核退金额上限,请上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全球信息网( http://www.nhi.gov.tw) 查询。
健保咨询服务及医疗申诉专线: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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